延安蛙人水鬼施工單位本地作業(yè)隊本按照我國潛水及水下工程技術的具體具體情況,并根據(jù)近海工程潛水承包商協(xié)會(英文縮寫;AODC,現(xiàn)更名為:海洋承包商協(xié)會,英文縮寫:IMCA)《水下用電安全實用規(guī)程》第2部分“設備的使用和安裝”的相關內(nèi)容制訂。
本對甲板減壓艙(DDC)、應急轉運、潛水鐘、設閘式潛水器、水下工作艙、載人潛水器、遙控潛水器、臍帶、電瓶,及其水面配電設備等所用電氣裝置的安裝、操作和使用的規(guī)定,與現(xiàn)行船舶檢驗機構的相關規(guī)定相同。
本系GB16636—1996《潛水員水下用電安全生產(chǎn)技術標準》的配套。
提出。
本由救撈與水下工程化歸口。
本起草單位:、石油部海洋水下工程科學研究院。
本主要起草人:張國光、陸蓮芳、謝長江、荊巖林、董建順、高建東、林文忠。
1范圍
本規(guī)定了與潛水員水下作業(yè)相關的各類水下電氣設備,及其可能對水下作業(yè)潛水員產(chǎn)生危害的各類水下電氣結構、設施在用電安全方面的基本操作和使用標準。
本適用于與潛水員水下作業(yè)相關的各類潛水、裝備,水下作業(yè)設備和水下結構設施的用電安全操作。
2引用
下列所包括的條文,通過在本中引用而產(chǎn)生為本的條文。本出版時,所示版本都是有效。所有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版本的可能性。
GB6722—1986爆破安全規(guī)程
GB16560—1996甲板減壓艙
GB16636—1996潛水員水下用電安全生產(chǎn)技術標準
3定義
本采用下列定義。
3.1保護activeprotection
利用能檢測實際或潛在的情況并采取相應響應保護裝置的防措施,如:殘余電流保護裝置、線絕緣監(jiān)測保護裝置等。
緊急處理:去除潛水員的潛水服等其他衣物,提供遮陽,通過海綿,噴霧,快速風扇或者是冰水浸泡使病人散熱,ABCS,聯(lián)系緊急服務,盡快將病人送去熱衰竭癥狀:虛弱但快速的呼吸,虛弱但快速的脈搏,濕冷的皮膚,大量出汗,脫水,虛弱等。
水下切割工程主要包括水下切割鋼筋籠、水下切割鋼圍堰、水下切割鋼管樁、水下切割變形護筒、水下切割灌注樁、水下切割沉船等。水下切割安全工作的一個重要特點是:有大量、多方面的工作,一般包括下述幾點:
(1)調研作業(yè)區(qū)氣象、水深、水溫、流速等情況。當水面風力小于6級、作業(yè)點水流流速小于0.1^}0.3m時,方能進行作業(yè)。
(2)水下切割前應查明被切割件的性質和結構特點,搞清作業(yè)對象內(nèi)是否存有易燃、易爆和有害。對可能墜落、倒塌物體要適當固定,特別水下切割時應特別注意,預防砸傷或損害供氣管及電纜。
(3)下潛前,在水上,應對切割設備及工具、潛水裝具,供氣管和電纜、通訊聯(lián)系工具等的絕緣、水密、工藝性能進行檢測試驗。氧氣膠管要用1.5倍工作壓力的蒸汽或熱水清洗,膠管內(nèi)外不得粘附油脂。氣管與電纜應每隔.5m捆扎牢固,避免互相絞纏。入水下潛后,應及時整理好供氣管、電纜和繩等,讓其處于安全位置,避免損毀。
(4)在作業(yè)點上方,半徑等于水深的區(qū)域內(nèi),不得同時進行其它作業(yè)。因水下操作中會有未燃盡氣體或有體逸出并上浮至水面,水上人員應有防火措施,并應將供氣泵放在上風處,避免著火或水下人員有體中毒。
(5)操作前,操作人員應對作業(yè)進行安全處理,移去周圍的物。水下切割不得懸浮在水中作業(yè),應事先安裝操作平臺,或在物品上選擇安全的操作位置,避免使自身、潛水裝具、供氣管和電纜等處于熔渣噴濺或流動范圍內(nèi)。
(6)潛水切割人員與水面支持人員之間要有通訊裝置,當一切工作緒,在取得支持人員同意后,焊割人員方能開始作業(yè)。
(7)從事水下切割工作,必須由通過專門培訓并持有此類工作許可證的人員進行。
2002年10月,但有一類ICL晶體是帶有散光度數(shù)的,ICL是浮于后房晶體表面,如做大幅度運動,ICL會,散光軸向或將發(fā)生改變,繼而影響ICL手術后的視力矯正效果,嚴重的可能需要再次手術ICL位置,因而是否適合進行潛水活動,需要意見。
延安蛙人水鬼施工單位本地作業(yè)隊